(2017)辽0304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1939号原告:苗某某,男,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诗武,系辽宁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苗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