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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润祥、舒双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润祥,舒双娥,舒建辉,汪徐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360号之一原告: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67454381H。法定代表人:章卫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润祥,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舒双娥,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舒建辉,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东门办事处都市。被告:汪徐英,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东门办事处都市。原告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润祥、舒双娥、舒建辉、汪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吴润祥、舒双娥、舒建辉、汪徐英已经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计859元(原告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由被告吴润祥、舒双娥、舒建辉、汪徐英负担。审 判 员  邵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梦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