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执恢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红兵与熊海军、冯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兵,熊海军,冯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95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兵,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熊海军,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冯添,女,198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兵与被执行人熊海军、冯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海军、冯添已履行了(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恢29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