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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金国强与沙小平、包红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保44号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关于金国强与沙小平、包红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甘0502财保2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国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国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请查封被保全人沙小平、包红燕名下位于天水市麦积区花牛路33号19-262室房屋1套(面积64.19平方米,证号1011033705)。附:(2017)甘0502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壹份。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亚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