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金国强与沙小平、包红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保44号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关于金国强与沙小平、包红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甘0502财保2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国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国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请查封被保全人沙小平、包红燕名下位于天水市麦积区花牛路33号19-262室房屋1套(面积64.19平方米,证号1011033705)。附:(2017)甘0502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壹份。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亚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