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学礼、莱芜市莱城区口镇马陈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礼,莱芜市莱城区口镇马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马学礼,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口镇马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马陈村。法定代表人:马树亮,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32711.3元,案件受理费309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采取财产查询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查封被执行人在莱芜市莱城区口镇经管站的款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会元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印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