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86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与汪全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全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全中,男,1972年3月20日生,,住无锡市新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东亭春潮中路18-2。负责人:张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汪全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全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全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汪全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君审 判 员 华敏洁代理审判员 陈迪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