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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舒城县欣欣羽绒有限公司与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陶建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欣欣羽绒有限公司,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陶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731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欣欣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七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世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彬,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联丰路15号4幢。法定代表人:陶建忠。被执行人:陶建忠,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舒城县欣欣羽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陶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舒城县欣欣羽绒有限公司价款1115000元,并给付滞纳金27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陶建忠对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陶建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73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944元,由舒城县欣欣羽绒有限公司负担3122元,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822元,陶建忠对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陶建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陶建忠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和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陶建忠名下登记有苏E×××××汽车一辆,虽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该车辆。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陶建忠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已肄业。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陶建忠依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未结标的1157697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认可苏州法兰索商贸有限公司已肄业、陶建忠下落不明之事实,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天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