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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楚厚杰王志强执行恢复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厚杰,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楚厚杰,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者,现住本市桃山区。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903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3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守彬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