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楚厚杰王志强执行恢复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厚杰,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楚厚杰,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者,现住本市桃山区。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903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3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守彬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