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庆明与陶海军、李凤莲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庆明,陶海军,李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钟庆明,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吴渡村吕东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6001971********。被执行人:陶海军,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鲍岗行政村邱巷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8********。被执行人:李凤莲,女,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0********。本院在执行钟庆明与陶海军、李凤莲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陶海军、李凤莲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205400元(不含利息),诉讼费4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