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端威与黄文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端威,黄文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民初889号原告周端威,男,汉族,现住五华县。被告黄文镜,男,汉族,住址五华县。原告周端威诉被告黄文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端威诉称,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约定月利率5%,未约定还款期限。该笔借款立有书面借条,并按捺手印为证。被告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从2015年4月份起至今从未支付任何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一、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整;二、判令被告支付从2015年4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时以月利率2%计的利息;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周端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2014年12月23日被告黄文镜签名的借条,证明被告黄文镜欠原告周端威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写了张借条交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借款人:黄文镜(身份证号码)于2014年12月23日向周端威(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5%……此据。借款人:黄文镜联系电话:138266283232014年12月23日”。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本息。原告故诉至法院。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被告黄文镜向原告周端威借款,有被告方所立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故原告周端威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5%,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持月利率2%,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的计算时间,因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即至2015年3月23日前的利息,现原告自愿以本金5万元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端威借款人民币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5年4月1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远辉审 判 员 范 斌人民陪审员 陈尚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