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艳杰诉大安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理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艳杰,大安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6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艳杰,女,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安市教育局。再审申请人刘艳杰因诉被申请人大安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行终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艳杰申请再审称,刘艳杰是大安市教育局正式任用的合格民办教师,大安市教育局不履行依法落实教师法定待遇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不作为,口头告知是乱作为,违反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大安市教育局至今没有给刘艳杰正式的书面决定,停发工资的事实行为持续侵害刘艳杰的法定权利,是一种事实侵权行为和不履行落实教师待遇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刘艳杰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案;2.确认大安市教育局的口头处理决定形式违法;3.请求判令大安市教育局依法履行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委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教师待遇的行政职权;4.审查吉政发(1994)115号文件的合法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完全依据政策进行决策的行为,人民法院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大安市教育局对刘艳杰的辞退行为,是根据国家有关民办教师清理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的政策性处理行为,人民法院对该行为无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刘艳杰的起诉,并无不当。因刘艳杰对吉政发(1994)115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请求在一审时并没有提出,故该项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刘艳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艳杰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孔德岩审 判 员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