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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艳琴申请执行中融汇银矿产资源经营(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琴,中融汇银矿产资源经营(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308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琴。被执行人中融汇银矿产资源经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湖贝路2216号华佳广场2002。法定代表人:刘泽华。申请执行人王艳琴申请执行中融汇银矿产资源经营(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6]269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融汇银矿产资源经营(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中融汇银矿产资源经营(深圳)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