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夏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团风县人民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96645593-7。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被执行人:夏某,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81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夏某、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某、王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