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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小星与姜明峰、周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星,姜明峰,周炎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842号原告:蔡小星,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姜明峰,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周炎娇,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蔡小星与被告姜明峰、周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小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蔡小星负担。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嘉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