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7251号原告:夏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李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