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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春香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异44号案外人于春香,女,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学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诉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春香于2017年8月1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外人于春香称,我于2015年6月9日,其一次性全款购买了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造的遂平澜湾壹号小区的*号楼*单元****、****、****三套住房。现因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解除对上述一套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2015年6月9日,案外人一次性全款购买了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造的遂平澜湾壹号小区的*号楼*单元****、****、****三套住房。我院在审理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诉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2日我院作出(2015)遂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争议房屋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于春香于2017年8月1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停止执行,解除查封,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在依法进行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春香于2017年8月28日撤销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于春香撤销异议申请,是其个人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于春香撤销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万 伟审判员  贾耀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