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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赣州裕民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赖显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赣州裕民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赖显文,宋华,赣州市禄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水林,廖芳,梁超群,吴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4533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48号。被告:赣州裕民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法定代表人:赖显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赖显文,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宋华,女,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赣州裕民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赖显文、宋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赣州市禄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埠上村。法定代表人:陈水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水林,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告:廖芳,女,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告:梁超群,男,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吴丹,女,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赣州市禄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水林、廖芳、梁超群、吴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任菁,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以下简称为江西银行赣州分行)与被告赣州裕民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裕民公司)、赖显文、宋华、赣州市禄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祥禄祥公司)、陈水林、廖芳、梁超群、吴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被告赖显文因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而被告赖显文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罪所涉及的贷款即本案金融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金融借款已涉嫌刑事犯罪,且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47元,不予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薛春娟审判员  吴 芬审判员  郭 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荣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