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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秀龙与郑友良、浙江省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龙,郑友良,浙江省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龙,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郑友良,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被执行人:浙江省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多标,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本院在执行张秀龙与郑友良、浙江省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郑友良、浙江省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9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郑友良、浙江省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