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4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山西环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6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临县人。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汉族,临县人。被告:山西环宇建筑有限公司(简称环宇公司)。法定代理人闫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君,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拖连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武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芳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