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冉岳阳与夏建容夏洪斌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岳阳,夏洪斌,向敏,刘军,夏建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386号原告:冉岳阳,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夏洪斌,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向敏,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刘军,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夏建蓉,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冉岳阳与被告夏洪斌、向敏、刘军、夏建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岳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冉岳阳负担。审判员 付荣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克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