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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管培天、管丽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64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维军庭。被执行人:管培天,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管丽果,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管培天的妻子。被执行人:管永权,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管培禄,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管培天、管丽果、管永权、管培禄、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管培天、管丽果、管永权、管培禄、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因管培天、管丽果、管永权、管培禄、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维军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管培天、管丽果、管永权、管培禄、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管培天、管丽果、管永权、管培禄、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婷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