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扎某与尖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某,尖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4民初352号原告扎某。被告尖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扎某与被告尖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扎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某以被告尖某与陈某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扎某承担。审判员 斗 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普毛才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