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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扎某与尖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某,尖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4民初352号原告扎某。被告尖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扎某与被告尖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扎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某以被告尖某与陈某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扎某承担。审判员 斗  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普毛才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