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风其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风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927号罪犯胡风其,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风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零一万元。本院于2012年4月21日作出(2012)石刑终字第000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胡风其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1次,2015、2016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2000年11月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风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风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胡风其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且未交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风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李鸿雁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