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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俊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俊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43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马志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尚荣,系公司职员。被告张俊光,男,4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俊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俊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兴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