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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严顺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顺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479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顺风,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长丰县。被告人严顺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顺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严顺风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文龙出席法庭,被告人严顺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严顺风驾驶车牌号为皖A×××××金杯牌SY6370C1SBW型号的小型面包车,沿盱眙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日7时许车辆行驶至上述道路256KM+70M处,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超车时,与相向方向被害人简某2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简某2当场死亡。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严顺风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超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经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简某2系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严顺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事实。被告人严顺风积极与被害人简某2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约定的给付义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顺风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害人简某2的近亲属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后者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严顺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简某1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查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车辆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顺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严顺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顺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履行了约定给付的款项,取得后者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顺风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顺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