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1981年2月11日。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30岁许。被执行人同某某,男,30岁许。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625民初127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同某某在志丹县工商银行有工资收入,我院依法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