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与魏文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魏文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237号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29161263F。法定代表人王大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波涛,该公司外网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勇,该公司收费班班长。被告魏文东,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文东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给付热费、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永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