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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执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邱清娥与张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清娥,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清娥,女,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发出后立即偿还申请人本案案款20500元。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秀琴审 判 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针云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席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