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玉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玉清,北京亿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3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玉清,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现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亿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瑞一园三号院甲5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刘浦,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马玉清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亿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来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玉清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庭都没有抓住本案的核心焦点,完全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二)一审、二审法庭完全偏离了审理方向,对《解除协议》存在异议的是被申请人。(三)一审、二审法庭完全没有对被申请人的诉讼动机及诉讼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四)一审、二审法庭认定事实不准确,没有准确理解协议的内涵,造成严重的误判。(五)此案案由不对,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无效判决。(六)请求或者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对《解除协议》的解除。(七)二审法院证据认定错误。(八)二审法院程序有问题,没有完全保障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权利。(九)一审、二审判决完全偏袒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提供任何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玉清与亿来置业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现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对《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协议》中第二条第一款“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立即将房屋按现状退还给甲方”的理解。亿来置业公司认为,在解除协议签订之后,马玉清应当立即将涉案房屋按现状退还给亿来置业公司,而马玉清则认为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应该在退房手续办理完、亿来置业公司将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可以将涉案房屋退还给亿来置业公司,协议中所称的交房仅是指让亿来置业公司看一看房屋的现状如何,并非交钥匙,交钥匙必须在网签解除或者转让手续完成之后。但结合涉案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马玉清在收到500万元后,应腾退房屋给亿来置业公司并协助亿来置业公司办理退房手续或房屋转让手续。至于亿来置业公司支付余款50万元和退还税费、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及相关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应当在马玉清腾退房屋、协助亿来置业公司办理解除网签或房屋转让手续后再由亿来置业公司支付。故两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已解除、马玉清应腾退涉案房屋,并无不当,马玉清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马玉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玉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