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海波交通肇事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1刑申3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杨丽丽:你为王海波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王海波对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5日作出(2016)吉0106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吉01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了王海波的上诉,维持原判,你不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关于王海波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问题。经查,吉公交认字【2016】第00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认定过程均合法,且在二审开庭时,二审法院要求该认定书的两名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合法性;虽然在鉴定时没有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但在二审开庭时,检察机关出示了调取的案发时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证实王海波驾驶的机动车向右转弯时,没有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进一步佐证王海波在驾驶辽NA59**号货车经过本案案发现场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立华死亡的后果,至于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和王海波、周立华的行为对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了各自的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王海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海波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丽丽及其辩护人的申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