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2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万会与夏应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会,夏应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518号原告:李万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军,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应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瑞,该公司员工。原告李万会与被告夏应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万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应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万会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夏应红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会撤回对夏应红的起诉。审判员  张青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力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