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肖彩荣、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金翠废品收购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彩荣,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金翠废品收购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肖彩荣,女,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金翠废品收购站,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胡路肉联厂东侧,注册号341203600076732。经营者:韩永翠,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申请执行人肖彩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金翠废品收购站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肖彩荣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