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海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478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海停,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杞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海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耿胜男、被告人秦海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秦海停在杞县西寨乡“友情岁月”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丰田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权县白云寺镇集十字路口东2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秦海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6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尚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海停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海停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海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