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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信帮与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信帮,何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425号之一原告:梁信帮,男,194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何红,男,1979年2月1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梁信帮与被告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信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1元,由梁信帮负担。审 判 长  肖 佩人民陪审员  刘英发人民陪审员  杨忠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