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叶强诉被告蒋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强,蒋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2564号原告:叶强,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蒋卿,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叶强诉被告蒋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雨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肖元明、人民陪审员陈顺平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强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9日,被告以要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9月19日前还清,但是欠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避而不见,故依法诉讼。被告蒋卿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被告蒋卿向原告叶强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言明:蒋卿向叶强借款100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遂诉讼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卿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已成立生效。借条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其起诉之日可视为其主张权利,其利息主张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叶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蒋卿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夏 雨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人民陪审员 陈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