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6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与董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董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635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60号新凯莱财富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王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辽宁盛恒(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被告:董琳,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与被告董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计89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晓晨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