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孙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653号原告:孙某1,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孙某2,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孙某3,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孙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孙某3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孙某3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此款原告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未偿还。孙某2、孙某3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某2、孙某3于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孙某1借款4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孙某2、孙某3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孙某2、孙某3向原告孙某1借款4000元事实清楚,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且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作出裁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2、孙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某1借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某2、孙某3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龙审判员乌力吉牧仁人民陪审员张艳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乔慕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