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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金斌与楼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斌,楼金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729号原告:吴金斌,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委托代理人:施旭阳,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金河,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斌诉被告楼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金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楼金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斌撤回对被告楼金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吴金斌负担。审 判 员 顾悦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琪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