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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6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6民初803号原告:王某,男,,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现住望谟县。被告: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邓煜星,系该局局长。地址: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天马大道旁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皮成磊审 判 员  刘文望人民陪审员  颜亨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