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7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晓萍与李岳英、季平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萍,李岳英,季平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737号原告:吴晓萍,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李岳英,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季平浪,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吴晓萍与被告李岳英、季平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李岳英的行为疑涉嫌刑事犯罪。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晓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敏人民陪审员  张大满人民陪审员  商庆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丽燕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