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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士彬与李杨、李全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士彬,李全生,李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彬,男,1943年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俎珊珊,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全生,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杨,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扬,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士彬因与被上诉人李全生、李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士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同意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士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士彬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张士彬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贾云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