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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762号原告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博士,任公司法人代表。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172号。委托代理人刘朝贵,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涛,男,汉族,1983年1月4日生。住南阳市。原告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尚光平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