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纪伍、马凤云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伍,马凤云,许璐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4763号原告:李纪伍,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马凤云,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许璐璐,女,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荣成市。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旌阳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洮河路***号(七彩城顺兴苑*****楼)。负责人:杨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朝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纪伍、马凤云、许璐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6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人保财险旌阳支公司的答辩意见: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限额为109810元。请法庭核实原告主体资格及保险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及是否存在拒赔免赔情形。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津A×××××82号车系李营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旌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限额共计109810元,保险期间从2016年12月14日零时至2017年12月13日二十四时。2017年1月24日11时30分,杨松销冀J×××××16号重型自卸车在中晟矿业内由南向北行驶至黄骅港南疏港路左转弯时,与沿南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李营驾津A×××××82号重型自卸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渤海新区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杨松销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营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车损评估报告,津A×××××82号车车损为24500元,李营支付施救费1800元。庭审中,被告人保财险旌阳支公司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鉴定费。另津A×××××82号车所有人李营于2017年4月18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父亲原告李纪伍,其母亲原告马凤云,其妻子原告许璐璐。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李营津A×××××82号车的所有人,与被告人保财险旌阳支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应属被告保险责任。李营死亡后,三原告作为李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车损评估报告,系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虽被告不予认可,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鉴定费,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的申请,故本院对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车损评估报告予以采信津A×××××82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旌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被告人保财险旌阳支公司津A×××××82号车所投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限额内赔付三原告车损24500元。施救费1800元系车辆所有人为处理事故,防止或减少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亦应予以赔偿。被告人保财险旌阳支公司赔付后依法获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支公司赔付原告李纪伍保险金共计26300元。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到期将款交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04×××43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