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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陵县阿波罗音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陵县阿波罗音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3246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凤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陵县阿波罗音乐会所,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经营者为殷建平,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范守祥,男,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陵县阿波罗音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南陵县阿波罗音乐会所当场支付赔偿款(已履行)、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陵县阿波罗音乐会所的起诉。同日,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陵县阿波罗音乐会所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丁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凤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