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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晓蓝与被告曲建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蓝,曲建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1180号原告:宋晓蓝,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曲建家,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晓蓝与被告曲建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蓝撤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宋晓蓝负担。审判员  李兴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