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晓蓝与被告曲建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蓝,曲建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1180号原告:宋晓蓝,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曲建家,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晓蓝与被告曲建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蓝撤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宋晓蓝负担。审判员 李兴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