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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祖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祖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祖盐,男,1974年8月5日,汉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申请王祖盐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王祖盐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案款35497.43元,承担执行费432.4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祖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邓辉龙审判员  熊本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