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姜顺平、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顺平,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姜顺平,男,1967年生,汉族,进贤县人,户籍所在地进贤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xx。住所地:江西省省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社理事长。再审申请人姜某某与被申请人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进民速裁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再审申请人姜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抗辩权;本案是被申请人恶意提起的虚假诉讼。请求依法再审本案。进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且已超过了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对其提出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吴慧琴人民陪审员 聂颖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仲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