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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付金艳与初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艳,初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471号原告付金艳,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初美霞,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金艳与被告初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金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金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付金艳负担。审判员  李福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