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付金艳与初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艳,初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471号原告付金艳,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初美霞,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金艳与被告初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金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金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付金艳负担。审判员 李福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