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762号原告:杭州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35959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湖村。法定代表人:黄继荣,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6527220P,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62-12号。法定代表人:李永飞,身份证号码不详,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杭州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杭州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