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银银与沈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银,沈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331号原告:杨银银,女,199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恩华,男,195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银与被告沈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银银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杨银银承担,本院退还原告杨银银2815元。审判员 姚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