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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银银与沈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银,沈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331号原告:杨银银,女,199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恩华,男,195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银与被告沈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银银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杨银银承担,本院退还原告杨银银2815元。审判员  姚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百度搜索“”